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8〕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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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8〕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南宁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扎实做好我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落实尾矿库安全责任;促进企业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尾矿库安全风险降低,确保全市尾矿库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措施
(一)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桂安委〔2008〕2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南府办函〔2008〕161号)精神,立即组织安监、环保、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的有证或无证的在建、在用、停用、已闭库、已废弃的尾矿库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市直相应部门和单位做好指导和监督,摸清底数,掌握尾矿库的基本情况,特别要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及尾矿库本身的安全度,并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按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确定尾矿库安全程度。对情况不明的尾矿库,要尽快组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安全度。
(二)及时做好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估为危库的,应当立即责令停产,进行抢险加固,排除险情,并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安全评估为险库的,应根据险情实际,采取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安全评估为病库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达到正常库标准。对危库、险库、病库,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整治或整治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无望的,要立即关闭。
(三)严格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各有关县(区)要督促本辖区尾矿库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垮坝、溃坝、渗漏、洪水漫顶等重大险情或事故,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救援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对危库、险库在险情未消除前必须落实现场监控人员24小时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
(四)妥善处置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的居民居住和重要工业设施。所有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居住和重要工业设施的,都要采取搬迁转移下游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或搬迁原库的措施,立即制定搬迁计划,迅速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实施。对危库、险库威胁范围内的居民,要无条件立即撤离。其中,武鸣县板苏锰矿区尾矿库和马山县锰矿区各尾矿库,要立即查清下游安全距离内是否有居民或重要工业设施,如果有要立即撤离和搬迁,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五)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全市现有尾矿库共79座,按照企业负责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各类尾矿库安全管理单位为尾矿库所属企业(无主库管理单位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为尾矿库所在地县、区长和市长。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令第6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的尾矿库由省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由地(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各属地县(区)安监部门负责(从本方案下文之日起委托生效)。不管是那一级安监部门监管的尾矿库,当地政府都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全市所有尾矿库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管责任人要向社会公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各有关县(区)要督促本辖区内尾矿库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规定,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培训和管理五落实。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依法取缔;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要加强检查,凡因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七)加强对废弃或停用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废弃库或已停用库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监管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安全论证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禁止任何单位在库区采砂或从事尾砂再利用活动。已在进行挖砂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后方可复工。所有停用的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彻底治理,消除隐患。特别是对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要认真吸取山西省临汾市“9•8”事故教训,属地安监部门要督促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负起管理责任。若原生产经营单位已关闭或破产的,又无法明确出资人的,当地县人民政府就是无主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要落实无主尾矿库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落实监管资金,确保无主尾矿库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齐抓共管,严格准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尾矿库立项审批手续,对选矿能力、选矿企业生产布局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不予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办度,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采矿点,防止因非法采矿行为滋生非法尾矿库,同时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对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规范,没有制订土地复垦方案的尾矿库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并依法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工作,严查环境安全隐患,对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尾矿库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和使用,对不具备环保准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安监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今后,尾矿库建设项目要征得国土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后,安监部门才能组织进行安全许可审查,未经国土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监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县(区)要制定本辖区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对排查出来的每一个危库、险库、病库,都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各地要提出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各有关县(区)每月要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为指导、督促各县区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尾矿库安全度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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