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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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府办[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一些县、区非法采矿活动十分猖獗,个别地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如邕宁县吴圩镇天稔村、那美村以及七坡场、二墉、三塘、四塘一带的非法采矿采煤活动已泛滥成“遍地开花”的失控局面,安全隐患非常大,特别是七坡林场一带已被非法采矿者毁掉成材的松林上千亩,损失十分惨重!去年武鸣、邕宁两县曾发生非法采矿采煤死亡事故,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群从生命安全生产形势。为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阻止我市非法采矿势头的蔓延,预防非法采矿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活动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4]2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5]48号)文件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活动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4]2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5]48号)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的原则,把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作为我市目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整顿我市矿业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全面打击,重点突出,综合治理,建立我市打击整治非法采矿行为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陈瑞贤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唐济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罗大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尚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阮兆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成员:梁峰林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黄南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颜石谦市公安局局长
陈琪市监察局局长
李永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韦腾贤市环保局局长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各县区也须成立相应的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组织方式
在市政府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组织,由国土部门牵头,经贸、公安、安监、监察、工商和环保等部门配合组成联合执法队,对本辖区内所有非法采矿行为全部予以取缔。市级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检查监督和加强各县、区开展打击整治工作。
四、打击整治主要内容和安排
(一)主要内容
各县、区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着重从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和使用四个环节对非法采矿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联合执行,综合治理:
1、取缔生产现场。一要对非法采矿场点进行毯式清查,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不留后患;二要没收非法矿产品并从重外罚当事人;三要加强土地承包者对非法采矿者出租土地或为之提供便利的,以非法开采论处,四要实行有奖举报制,发动群众踊跃举报;五要对非法采矿气势嚣张、情节严重、造成破坏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等责任者,坚决从严、从重、从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堵住销售和运输渠道。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力量昼夜在矿区通往城乡或市区的交通路口(国道和省道除外)进行24小时巡回检查,堵死非法破产品的流通渠道。对从事非法破产品的销售和运输者,一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破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这项措施必须持续2—3个月,直到收到实效为止。
3、打击经营和使用行为。严禁各工矿企业、各矿产品加工厂经营和使用非法矿产品,凡发现擅自收购和使用非法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4、对非法采矿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者,一律由公安和安监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击整治工作安排
1、部署落实阶段。各县、区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自己实际制定具体的打击整治方案和部署各项具体的打击整治工作,此项工作须在2005年3月5日前完成并于3月6日将打击整治实施方案报市安委办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2、全面深入打击整治阶段。从2005年3月6日起至4月底止,为全面深入打击整治阶段,各县、区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本辖区内非法采矿场点进行全面清理,从“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四个环节严厉打击整治非法采矿行为。
3、监督检查阶段。从2005年3月20日起,市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大队分赴各县、区,监督检查各县、区组织开展打击整治活动情况,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在打击整治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巩固提高阶段。2005年5月起,各县、区要在前段开展打击整治工作的基础,认真总结经验,扬长避短,继续探索、健全和完善打击整治非法采矿行为管理机制和体制,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建立动态管理,严防非法采矿行为死灰复燃。
五、打击整治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目前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的艰巨性、紧迫性复杂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各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打击方案,领导开展打击活动。
2、落实人员,保障经费
各县、区要根据各自打击活动的具体情况,研究落实打击活动所需人力,同时本级财政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务必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辖区打击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3、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非法开采情节严重的责任者,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监督,对各级政府或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为非法采矿者提供便利,包庇袒护或收受贿赂,使非法采矿行为应止而未止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三是对各县、区组织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力、导致本辖区内存在应关未关或死灰复燃的非法采矿场点的,要严格按照或者参照国办发[2003]58号文的规定,追究属地政府的行政责任。
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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