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审查清理,现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公布如下:

一、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

(一)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审批,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台。

(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局。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批准,设定依据是《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局。

二、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

(一)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审批,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实施主体是县(区)气象站。

(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实施主体是县(区)气象局。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主体是县(区)气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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