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通知

平政办〔2004〕2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顺利贯彻实施,根据河南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下发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定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将产生深远影响。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是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必须完成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各级行政机关要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许可法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好制度建设任务。

二、配套制度建设内容及任务分配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平顶山市行政听证规定》

2.《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3.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

以上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并报市政府审定。

4.行政许可费用和经费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起草,提请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制度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制度。该制度由市政府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市公安、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建设、规划、计划、环保、卫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劳动、房产、物价、计生、旅游、人防、公用事业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2.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印发规范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方面的制度,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制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告知制度,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间接申请制度等。这些制度由市政府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市公安、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建设、规划、计划、环保、卫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劳动、房产、物价、计生、旅游、人防、公用事业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3.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书面审查制度,实地核查制度,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听取陈述申辩的制度,进行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制度等。该制度由市政府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市公安、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建设、规划、计划、环保、卫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劳动、房产、物价、计生、旅游、人防、公用事业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4.行政许可决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拟定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按照法定的条件、标准和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度,按照法定期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加贴标签、加盖印章制度,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允许公众查阅制度等。该制度由市政府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市公安、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建设、规划、计划、环保、卫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劳动、房产、物价、计生、旅游、人防、公用事业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5.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制度

(1)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制度,由市交通、水利、建设、计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2)通过考试、考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建设、财政、人事、司法行政、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3)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法定期限,通过检验、检测、检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制度,由市农业、林业、畜牧、建设、水利、卫生、质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4)登记的具体制度,由市人事、民政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5)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由市林业、水利、建设、环保、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交通、信息产业、国土资源、文化、商务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6.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书面核查的具体制度,由市政府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市公安、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建设、规划、计划、环保、卫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畜牧、劳动、房产、物价、计生、旅游、人防、公用事业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实地核查的具体制度,由市农业、林业、畜牧、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公用事业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对被许可人未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义务的监督检查的具体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对特定行业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具体制度,由市建设、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电力行政监督等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论证起草工作,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财政部门沟通、联系,确保各项制度健全完善,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二)由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公布的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发挥统一协调、监督职能,制度建设要与集中办公、窗口服务制度和机制有效衔接,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一个部门需制定多项制度的,可以合并发布;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制度,可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整合后发布。

(三)以上各项制度要在7月1日之前制定并公布实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其它具体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逐步制定、公布实施,并与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安排、部署好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可径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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