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9日)

深工商市字〔2005〕1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7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1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1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可在各工商分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消费品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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