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3日)

深贸工法字〔2005〕1号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2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3自动进口许可

4出口许可证

5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6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7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

8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9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

10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1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1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01号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合营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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