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深民〔2005〕126号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2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

3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4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5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初审)

6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初审)

01号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执行《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个人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5);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8);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1);

2.《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

3.《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表4,表格代码:1215);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见附表5,表格代码:1203);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6,表格代码:12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7,表格代码:1205)。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见附表8,表格代码:1211);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http://www.szmz.sz.gov.cn:8080)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成立程序:申请筹备——受理——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变更程序:申请变更——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

(二)申请成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批准筹备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可以开立临时帐户,办理有关验资、租赁场地等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二)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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