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文号:深府口〔2008〕57号
颁布日期:2008-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口〔2008〕5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二线自管口、临时口的开设(初审)

02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线自管口、临时口的开设(初审)

一、审批内容

对在特区与内地之间陆地管理线上增设或变动道口和专用通道(包括二线自管口、临时施工口)进行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92〕11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管理线上的村庄、厂、矿、旅游等单位和政府重点工程穿越管理线的单位;

(二)因居民生活、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工程建设确有需要增设或变动道口、码头和专用通道;

(三)不影响特区管理线的正常管理和武警边防部队的执勤工作。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原件1份);

(二)提供设置自管口、临时施工口的规模、必要性分析和管理模式的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http://www.szka.gov.cn/zwgk2/index.htm1)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初审决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口岸办会同武警边防部队到现场勘察;

(三)符合要求的,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递交初审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同意的,递交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初审意见书;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核发《××自管口》、《××临时施工口》,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初审同意的,将初审意见递交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申请人取得《××自管口》、《××临时施工口》证后,方可挂牌运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一、审批内容

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

(二)不影响口岸、检查站的正常运作及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

(二)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正式书面申请(原件1份);

(三)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图纸和方案(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http://www.szka.gov.cn/zwgk2/index.htm1)上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递交申请;

(二)市口岸办会同申请单位到现场察看;

(三)同意实施的作出书面批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挂牌运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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