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6日)

深人发〔2006〕2号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2事业单位登记

01号许可事项: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86项;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

(三)《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原件1份);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事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rsj.sz.gov.cn)、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申请材料;

(二)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

(三)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

(四)内部审核;

(五)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许可事项:事业单位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或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通知》(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卡或验资专用存款账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经费自给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提交物价部门同意的收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备案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由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2.事业单位住所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新的住所产权证明或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3.事业单位名称、举办单位、经费来源、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同意变更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及单位印章(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要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登陆网站(http://sy.china.cn),做好浏览器设置,插入事业单位登记专用光盘即可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事业单位网上申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http://sy.china.cn);

(二)事业单位收到网上回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书面材料;

(三)内部审核;

(四)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至次年的3月31日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有关活动。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独立年检。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一)年检范围:

已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原件1份);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四)年检程序:

1.事业单位网上申报年检事项(http://sy.china.cn);

2.事业单位收到网上回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书面材料;

3.内部审核;

4.凡年检合格的单位在证书上粘贴年检标志。

(五)年检工作时限: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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