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文号:深统通〔2008〕6号
颁布日期:2008-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统通〔2008〕6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公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五)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者还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以上复印资料均为A4规格。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深圳市统计局窗口和深圳市统计局或各区统计局领取,也可在网上(www.sztj.com)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深圳市统计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统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属区统计局提交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市统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深圳市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统计局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区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报送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统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广东省统计局。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统计局核准;经核准颁发《统计资格证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由受理机关填写):年月日自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相片

(正面免冠一寸

彩色相片)

(2.5×3.5cm)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成绩单/毕业证/上岗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2.5×3.5cm)彩色照片一张;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4.()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统计人员在职证明;

5.()《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5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承办机关公章)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实施机关公章)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1份。

2.本表不得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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