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政办发[2006]9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有序开发

水能资源是战略性资源,必须科学规划,有序开发,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责,在服从水资源的流域规划、综合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编制科学合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批。严禁无规划盲目开发水能资源,严禁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用途、随意选点和任意改变水电工程装机规模。

二、依法申报,严格审批

所有水电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扎实做好相关前期工作,按程序进行申报。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依法、依规予以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根据我市情况,装机在0.3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装机在0.3万千瓦以上的项目按《意见》规定办理。对目前我市部分水电建设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行认真清理,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要责令其停工,待办理或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

三、强化监管,严格验收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化对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程竣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装机在0.3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其它阶段验收、专项验收按照《意见》规定办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保护资源,有偿使用

水能资源是公共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各地要积极探索水资源有偿使用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水能资源开发权转让、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等各项制度。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注意兼顾各方面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五、重视防汛,确保安全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电工程防汛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督促和检查已建、在建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业主,落实防汛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或避免一般性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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