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件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件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第2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宪生

2004年6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公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见附表)予以废止。

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时间及文号

理由

1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该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如修改,修改面较大,修改后该规定已失去执行意义

2武汉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已被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代替

3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已被2002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代替

4武汉市社区服务管理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修改后执行的意义已经不大

5武汉市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6武汉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已被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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