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园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园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园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7]51号
各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小店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园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新乡市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园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城市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结合各县(市)、区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考核对象是辉县市、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新乡县(小冀镇)、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凤泉区、小店工业区。
第三条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城市管理工作督查考核的区域为其县(市)、区建成行政区内,新乡县考核小冀镇。
第四条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的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条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实行监督检查与履行职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奖优罚劣和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监督考核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向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发布,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应安排人员负责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章城管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容市貌管理
1.无乱停乱放。各类机动和非机动车辆有满足需要的停车场所,停车线清晰,定期刷新。停车场保持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无超范围占用、违规停放车辆。人行道、广场、景点、开放式办公区周围等的机动和非机动车无乱停乱放。
2.无乱堆乱弃。道路、广场、城市公共汽车站等公共场所无擅自乱堆、乱放、乱弃物料和杂物,住户无乱堆杂物或占道作业。主干道便民座椅、开放式办公区小景点及其周围5米范围内无乱丢乱弃现象。主干道临街房屋的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3.无乱贴乱画。墙壁、灯杆、桥墩、公交电车架线杆、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人行道板、便民座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和树木上无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
4.无乱搭乱建。无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主次干道两侧的各类建筑物整体景观基本完好、整洁,外装修无脱落。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妨碍行人通行。沿街建筑物窗台和阳台的安全防护不超出建筑物墙面,且规范整齐。
5.无乱扯乱挂。主次干道两侧电缆、电线无乱扯乱拉,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平台、屋顶、外走廊上无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不妨碍行人通行及安全,且规范、有序、整洁。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经批准悬挂过街横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悬挂时间、地点、高度和标语内容及相关横幅制作尺度标准要求,标语内容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横幅无褪色、无污渍、无破损。
6.无乱占路占地经营。临街商店及其它临街经营者,无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或广场的商亭(棚)、摊点,无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无非法占路、占地从事露天烧烤、煎炸小食品。无非法摊点群。无游商浮贩。无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
7.牌匾、广告设置及亮化管理。主次干道门头牌匾宽度尺寸统一,设置整齐、牢固,与建筑物立面能够保持协调,字画设置美观,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
无未经批准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无过期广告、脱色广告,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广告。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雕塑等,保持整洁、牢固、美观。亮化设施保持完好,无损坏。
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
1.道路清扫保洁。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明确,落实到人,定人定岗,道路清扫率达100%,保洁率达95%;城市一、二级道路清扫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及小街巷清扫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或人行道上各类作业产生的废物清理干净及时,无杂物、渣土等残留废物,卫生质量达到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路面干净,无卫生死角。
无向污(雨)水口、明沟、绿化带和花坛扫倒杂物和焚烧杂物现象。
2.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密闭完好,外体干净,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果皮箱清理及时,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内外设备保持完好,无残缺、破损,完好率达80%。沿街门店、临时摊点实行垃圾容器化管理,垃圾、废弃物收集及时,无乱倒、堆放垃圾现象。
垃圾中转站要做到垃圾清运及时,无垃圾积存,无杂物堆放,内外地面清洁,门窗墙面无积灰、蜘蛛网,按时开放。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生活垃圾清运车辆车容整洁,车体无损,密闭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乱倒、乱堆现象。
垃圾收集、运输人员无焚烧垃圾现象。
3.公厕保洁和管理,粪便收集和运输。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备完好,无积灰、污物,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洁净见底,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应在控制指标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全天保洁做到“四冲四扫”作业标准,厕所基本无臭味,无蝇蛆。
贮粪池粪便转运及时,无外溢,粪便运输车辆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粪便运输过程中封闭严密,无滴漏洒落。粪便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任意排放、私自变卖粪便。
4.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可视范围水面不得有动物尸体和单个面积在0.05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等杂物。
5.环卫设施、设备设置。公共厕所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水冲式公厕普及率≥90%,二类以上公厕≥10%,独立式便器公厕≥5%。
垃圾中转站设置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服务半径不超过0.8公里,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设置垃圾中转站,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果皮箱设置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设置间距为:商业街道为50―100米,主次干道为l00―200米,支路为200―400米,应为双向设置。城市公交候车亭应设置果壳箱。
垃圾、粪便收集、运输车辆及道路清扫、清洗车辆等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配置为2.5台/万人(以5T车计)。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设备基本配套,保证运转正常。处理场有专人管理,有工作用房,环境卫生良好,定期消杀,基本无蝇,卫生达标,有完整的卫生监测评价资料。场区生产作业机械设备、仪表、仪器完好率达到95%。生活垃圾场有垃圾检验措施且能有效控制有害垃圾进场,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数据全部达标或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第九条市政设施管理
1.道路、桥涵设施。城区道路路面应达到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人行道应稳固平整无障碍,无雨后积水,无障碍。设施铺装正确。侧平石、树池石应平整顺直,勾缝密实,无歪斜、无缺失。桥涵应无安全隐患,桥涵上广告、布线等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及影响桥涵安全使用功能;排水、通风、照明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建筑牢固完整、无缺损锈蚀,外形协调统一;伸缩缝平整顺适,无残缺、渗漏和颠跳。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病害率均达到相应标准。
道路设施发生破损影响交通时,必须于三日内修复;如在冬季,可根据天气情况适当延长,但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应急处理。
2.排水设施。市政排水检查井井座与路面平齐,井座与井盖完整,井盖安放平稳、严密、起闭灵活,踏步完好、清洁;井壁无破损、脱落、裂缝,井内接插管与井壁平齐光滑,流水槽光滑、工作台平整,工作台清洁、无淤积物;井内无阻水杂物,流水畅通,淤泥低于管径的五分之一。
雨水口井座与路面平顺,结构完整,井壁无破损。篦子安放平稳、严密、起闭灵活,无缺损。排水畅通。泥沙等堵塞泻水孔不超过四分之一。没有沉泥井的雨水进水井淤积物不高于管底。
如发生井盖缺失、破损,首先进行安全警示,然后于12小时内补装、更换。雨水蓖子如出现缺失、破损,必须于12小时内补装、更换。污水设施如发生堵塞、冒溢,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疏通或抢修。
排水河渠堤岸无乱占、乱种现象,护岸护坡及水底砌体无冲刷淘空部位,基础稳固,片石完整,勾缝密实。河渠内不得有未经批准而影响水流的障碍物和未经批准而排入的污水,流水无阻水倒流现象。
3.亮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化率达到98%以上。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各项设施完好,合格标准为98%。按规定时间亮、灭灯,各路段亮、灭灯时间比规定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
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在45分钟内到现场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线路、设备被盗等造成路灯不亮的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100%。
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等现象。灯容灯貌合格标准为98%。
4.便民设施。城区内座椅等便民设施,要保持完好、清洁,如发生损坏,必须于24小时内修复或作其它处理。
第十条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1.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城区各类绿地进行科学的规划设计。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城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并公布城市绿线。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
2.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地段绿地管理、城市街道绿化普及率在95%以上,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根据植物生物习性合理修剪,自然、大方、美观。绿地内无裸露地面、枯黄;无杂草、杂藤攀绕树木;无树木死亡、倒伏、枯枝,树木保存率99.8%以上;绿篱无死株、断档;人工铺栽草坪杂草率不超过5%。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栽植绿化,当年植树成活率达到98%。绿地环境卫生整洁,无污物、垃圾,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冬春季无焚烧草皮现象;绿地内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无漂浮物、杂物;广场绿地建筑、道路、游乐设施及园林设施小品完好。
3.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1平方米,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绿化面积也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城市内各单位绿化达标率占70%以上。
4.城区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
5.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全面整治改造,形成城市园林景观,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广场、公园绿地管理
1.按照《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地养护标准》、《河南省星级公园评定标准》、《河南省城市绿化广场达标标准》、《河南省城市道路绿化达标标准》的要求,全面实施城市广告、公园绿地精细化管理。
2.城市广告建设要突出植物造景,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广场硬化地面周边须种植遮荫大乔木。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用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广场,绿地面积应不小于30%,用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广场,绿地面积不小于45%。
3.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群落化绿化种植。
4.广场、公园新植树木成活率达到98%以上。原有各类植物、草坪修剪合理;养护到位,做到树木无枯枝、花草无枯叶、草坪无露土、园林无病虫害,园林养护达到一级管理水平。
5.园区内广场、地面、路面和服务设施周围无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痰痕等垃圾污迹,草坪、花坛无杂物,道路保洁达到一级管理水平。垃圾箱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并及时清理,无外溢、无破损。公厕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做到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无蚊蝇、无异味。各种设施设备无破损、无污垢、无堵塞、无滴漏。座椅、商亭、电话亭、照明设施、游乐设施等,要卫生清洁,无破损。
第十二条城市出租车管理
1.保持车辆设备性能良好出租车辆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GB7258标准,车辆运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CJ/T3003―93标准;车型、发动机排量、尾气排放及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或省相关规定;车厢内必备的计价器、空车灯、照明、消防、防劫设备及安全带和车辆顶部的出租车标志灯齐全且性能良好。
2.保持车容车貌完整整洁
车身外观无脏物,无锈斑、无脱漆和无乱贴乱挂,无涂改遮掩;车厢内卫生整洁,无污渍、无破损;服务设施齐全完好,标志灯、计价器、经营标识、服务资格证和租价标签等字迹清晰、整洁、无破损。车辆喷印的企业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喷印位置、字体规格、字迹颜色等要求规范执行。《城市出租车运营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应按照规定固定摆放在仪表盘后端明显位置且字样面朝向正确。
3.运营服务文明规范
出租车经营企业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牢记宗旨意识,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营运服务;经营企业要服从管理、听从调度,在紧急情况下,按时完成政府指令,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要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收费管理和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各项安全,社会稳定和运营保障工作。
出租车驾驶员要文明规范服务。驾驶员在运营中必须持证上岗,证件齐全,做到着装卫生整洁,仪容举止大方,服务热情周到,标准用语文明(您好,请上车,请问您去哪里?请付人民币XX元,请带好随身物品,再见,欢迎再乘我们的车);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有故障及时检修排障,保证安全行车;要了解本省、本市、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知本地街巷道路路线,交通场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地点和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的位置,尽可能选择最佳路线,为乘客提供优质、健康、节约的服务;要严禁运送各类违禁物品,不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出租车场(站)设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设置,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运出租车场站标志,有标识合理、明显的出租车停车线(位)或安装隔离护栏等设施,要设置调度室、明示场站管理规定及其他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运营车辆在场站的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对在建的工程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维护,脚手架搭设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脚手架钢管统一涂刷符合安全色标要求的颜色,密目式安全网颜色一致、整齐美观,并保持整洁。
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档,高度不得小于1.8m,围档必须使用硬质材料,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围档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施工现场进口必须设大门并建立门卫制度,大门上端应设门头,门头位置应设置企业标志。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
3.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当分离。施工现场的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施工现场应当进行绿化,并加强日常维护。搞好绿化美化,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4.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置,对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5.临时给水管线要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现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与河流。施工场地不得积水。
6.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应当使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厕所、浴室、门卫室提倡使用环保型整体式钢板,禁止利用在建工程兼作办公、生活临时用房,临时建设设施搭建不得超过二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
7.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8.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购卖、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完善城市长效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入先进管理模式,规范执法程序。主要是完善工作标准细则,考核奖惩细则,建立受诉、限时办结、跟踪问效、工作督察等机制。构建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2.依法加强管理。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构,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经过专业培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执法人员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精通法律知识,勤奋敬业,坚持文明执法。
3.确保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环卫、绿化作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计划,经费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当地国民经济增长比例。
4.实行城市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章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督查责任制。市城管监督中心组织专门人员,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督查。
第十六条实行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制。由市城管监督中心每月对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督查一至二次。视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查随报。
第十七条实行督办通知书制度。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将定期督查和抽查情况,制作督办通知书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及时通告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上报的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时通知各县(市)、区限期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实行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对各县(市)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向有关县(市)、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实行集中整治公告制度。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解决,且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发布集中整治公告,县(市)、区应增投人力、物力集中时间进行整治。
第二十条实行督查情况每月公布制度。由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每月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予以通报,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分为月、季、年考核。月考核由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依据《新乡市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及扣分标准》(见附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实际督查情况每月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对城市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追加扣分,追加扣分标准为:
1.被市级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4分。
2.凡市领导批示件所指出的问题,查证属实的,每处每件扣4分。
3.被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4.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3倍扣分;逾期仍不整改、被下达集中整治公告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6倍扣分。
5.影响全市重大活动和迎检工作或造成群众上访事件,查证属实的,每件次扣10分。
6.有其它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工作情形的。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追加扣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表扬等有较大影响的,按对应的扣分标准加分。
第二十四条对各县(市)、区的综合考核。依据月、季、年督查考核成绩与重大不良影响问题扣分和有关加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县(市)区的月、季、年综合考核成绩。
第五章评比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的评比按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统筹安排编为第四组。根据督查和考核成绩进行阶段性评比及年度评比。
第二十六条阶段性评比分为月通报、季排名。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根据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提供的督查考核记录和资料每月编发《城管工作简报》,对月检查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列出各县(市)、区主要扣分项目,并予以警示;每月编发一期通报,讲评本月各县(市)、区履行职责情况,公布上月考核得分情况、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对工作不力、发生问题多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每季度根据对各县(市)、区的综合考核成绩进行一次评比排名,并将结果予以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年度评比以月、季考核评比结果为基础,参照年度综合验收考评情况,对各县(市)、区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比结果确定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年度总排名。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的城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的奖惩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好的县(市)、区,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年度考核中前三名且总体考核为优秀格次的,由市政府授予:“城市管理模范单位”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县(市)、区主要领导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差的县(市)、区,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有两个季度考核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市)、区,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年终不得被评为“城市管理模范单位”。
第三十二条一年中被市政府两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取消该县(市)、区其他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对同一问题连续三次下达整改通知书或下达一次集中整治公告而未整改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应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向全市人民致歉。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一年内被下达10次整改通知书,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可向市政府提出给予县(市)、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警示性谈话的建议;累计下达整改通知书12次以上或集中整治公告3次以上的,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可向市政府提出给予责任县(市)、区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乡市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及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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