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2004]5号

印发《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及省法制办《关于我省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3]9号)的要求,现提出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是现行的所有行政许可,包括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含有关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

鉴于我市近几年来进行了多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可先对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并对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

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行政许可的内容需要进行清理,依法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等设定行政许可的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三)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有关企业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到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市市场的行政许可,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设定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等;

(四)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行政许可的;

(五)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

(六)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

(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八)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十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定期检查规定的;

(十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外增设行政许可收费的;

(十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清理的;

(十五)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属下列情况的应当清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四)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受委托行政机关转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清理责任

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实行“谁发文,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清理(先由负责实施该项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局),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由各部门的法制机构组织清理,各镇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由镇党政办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局备案。依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的规定,全市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

市政府成立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毓全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冷晓明、周致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法制局、发展计划局、编办、监察局、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社保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

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清理结果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统一对外公布,各镇政府的清理结果要在本区域内统一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规定一律视为无效。

五、清理要求

各部门、各镇区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做好本次清理工作。对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其所设定的依据分门别类逐条对照,逐项审查,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明确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法规定,又确需保留的事项,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各部门、各镇区应落实清理责任,要认真研究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清理结果须经局务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各部门、各镇区应于2004年2月15日前完成各自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或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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