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潮州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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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4〕9号
印发潮州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实施。
附件: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潮州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要求,现就《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我市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
清理范围是现行的所有行政许可,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
我市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进行了多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核准等)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对市政府及各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
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行政许可的内容需要进行清理,依法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二)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部门或者省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三)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
(四)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
(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或者限制其他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规范性文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设定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的;
(七)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时,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设其他条件的;
(八)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
(九)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一)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十二)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定期检查规定或者增设行政许可收费的;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等设定行政许可的。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属下列情况的应当清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四)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受委托行政机关转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清理责任
市政府成立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由谢烈鹏常务副市长任组长,陈建新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法制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编办、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行政许可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市清理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对县、区及市政府直属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区应参照市的模式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由市清理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先由负责实施该项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的市府直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清理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法制机构应负起本次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责任,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在潮州日报上统一对外公布。
未经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视为失效。
五、清理要求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对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其所设定的依据分门别类逐条对照,逐项审查。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明确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又确需保留的事项,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者列入我省的立法计划,由省人大作为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应落实清理责任,认真研究在清理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上报清理结果应经局(委、办)务会议或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应立即着手开展清理工作,有关清理结果的上报,由市清理行政许可办公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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