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相关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动互助制度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相关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动互助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佛府办[2007]2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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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佛山市相关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动互助制度的通知
佛府办[2007]2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相关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动互助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一日
佛山市相关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
联动互助制度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佛发〔2006〕17号)和《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佛山市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积极推进市、区两级相关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动互助机制的建立,有效提升管理与执法效能,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加强前置性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重点对修车、洗车、废品回收、石材加工、饮食业户和道路挖掘或占用的前置性行政审批加强管理,防止因经营业户选址不当或面积窄小或无序挖掘、滥占道路等造成影响市容交通、污染环境、占道经营和引发市民投诉。
相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明确审批的前置条件并把好审批前置条件的管理关口。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调查研究,依法制定或调整相关事项前置性行政审批的宏观政策及条件与标准,报市、区政府批准公布。
规划部门:根据各层级规划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并公示修车、洗车、废品回收、石材加工、饮食业户等对城市环境影响较大服务性行业用地的布局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和房地使用功能变更条件等前置性行政审批条件,把好规划选址定点关。
交通部门:深入调研,结合实际,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并上报修车、洗车业户技术审查和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把好技术、设备、场地标准关。
环保部门:深入调研,结合实际,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并上报修车、洗车、废品回收、石材加工、饮食业户开设的排油、排污、排气、噪声防治等相关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消防部门:依法依规明确并上报修车、洗车、废品回收、瓶装燃气经营、饮食业户等开设的消防条件及消防设施配备标准,把好消防安全关。
市政公用部门:根据佛山实际,依法依规明确并上报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等的相关许可条件,严把城市道路开挖和临时占道审批关。上述审批事项凡影响交通秩序与安全的,由市政公用部门转发交警部门提出意见后,再由市政公用部门统一批复。
工商部门:根据市、区政府公布的相关事项市场准入条件、标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符合规定的业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新照和年检验照。
卫生部门:根据市、区政府公布的相关事项市场准入条件、标准和卫生行政的法律法规,严把餐饮业和娱乐场所的前置性行政审批关。
各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依据上述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细化审批管理中的前置性许可条件、标准和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二、征询与抄告制度
下列涉及城管范畴的相对重大或敏感行政审批和处罚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相互征求意见,及时抄告审批或处罚文件。
(一)建筑工程: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拟作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案件,城管执法部门应事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后3日内抄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对施工单位申请夜间超时施工的审批文件,应在批出当天抄告城管执法部门。
(二)道路挖掘:市政公用部门对道路开挖的审批文件,应在批出当日抄告城管执法部门和规划部门,以便实施监督和方便规划部门及时掌握市政管线工程资料的动态变化。
(三)临街经营、占用场地:审批主责部门应事先征询公安交警、市政公用和城管执法部门意见,达成共识后方予审批;对占道停车场的开设和在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审批,应事先征询规划、市政公用、公安交管、消防和城管执法部门的意见,或会同上述部门实行联审。
(四)餐饮业和娱乐场所:对在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开设餐饮业和娱乐场所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行政审批,主责部门应充分考虑油烟和噪声污染对附近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和投诉,事先应征求环保、卫生、文化、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属地社区组织的意见,如改变房地用途的,须征求规划、国土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按时限及时反馈意见。
三、人力支持与技术支撑制度
对涉嫌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专业检测、技术鉴定或查询资料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主动联系相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派员组织专业检测、技术鉴定或提供相关资料。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管执法部门关于协查市容环卫案件的请求,及时出具“建筑物或设施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相关技术性鉴定意见。
(二)规划和建设部门应根据城管执法部门关于协查违法建设案件的请求,及时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工程图纸和工程建设报建预算书等相关资料,并提出相关定性及处理意见。
(三)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城管执法部门关于协查破坏园林绿化案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赔偿鉴定意见,包括确认被损坏的绿化植物的名称、价值等。
(四)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管执法部门关于协查破坏市政设施案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包括出具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意见;出具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意见。
(五)环保部门应根据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环保违法案件中需要对生活噪声、厂界噪音、建筑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进行及时监测保障的申请,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法规等信息,并指导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要求提供技术检测鉴定。
(六)国土部门应根据城管执法部门有关协查违法建设项目的请求,及时提供项目用地审批信息资料。
(七)工商部门应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对属于占道经营的,同一业户违法行为实施多次处罚后,当事人仍不改正的,城管部门可提请工商部门组织人员配合处理。必要时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公安交管、公路部门应给城管执法部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查询违法停车车主住址、身份证号码、车辆登记等资料提供方便,并对提供的资料予以确认。
(九)城管执法部门对上述职能部门在审批管理和行政执法中需要城管执法部门支持配合时,应积极组织人员给予支持协助。
四、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行政执法中需要利用的街头视频实时监控资料、规划审批、工程图纸、国土资料、企业登记、户籍登记、车辆登记和身份证资料等无密级、可公开的信息资源,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执法需要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应建立信息平台进行专向联接,实现信息资源充分共享。
五、后续处理告知制度
行政处罚后需要补办审批手续或涉及应当缴纳赔(补)偿费或恢复原貌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于作出行政处罚3日内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予以补办审批手续或协助处理,督促落实赔偿、补偿、恢复原貌等工作。
六、行政执法安全保障制度
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行使法定职权,公安部门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报警,要及时出警,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组织重大执法行动前,城管执法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由公安机关调派警力予以配合。城管执法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根据执法环境和具体任务制定执法预案和安全措施。
七、相互监督反馈制度
(一)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对方审批(许可)不当或处罚不当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反馈信息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接纳方应及时作出反应并采取相应改正措施。
(二)对行政管理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不力或行政失当,经对方部门提出监督反馈意见仍拒不履行职责或置之不理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提请同级人大、政府予以监督,处理结果由市城管委以简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
八、齐抓共管与联合执法制度
(一)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和执法等部门要明确专人分管城管工作,确定科室(机构)承办城管事务,落实审批前置管理、批办把关和批后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尤其要及时查处无牌无证无照建设和经营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正义。
(二)根据日常管理和城管执法需要,市、区城管委和街道(镇)职能机构要适时组织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整治和联合执法,围绕当地各项“创建”、“承办”和城管专项工作大力整治脏乱差。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和大局需要参与联合执法。
九、城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开时机:要根据下列事项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1、研究一个时期城管工作重点和工作部署;2、研究安排区域内开展城管较大规模专项整治行动;3、研究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解决市民反复投诉反映强烈的城管老大难问题;4、研究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容易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城管事件的处置;5、其它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的事项。
(二)会议参加人员:城管联席会议由市、区城管委或主责单位或属地政府(组织)负责召集;参加人员由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应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塞责。
(三)会议相关要求:市、区城管委成员单位和街(镇)要指定专人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和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部门、单位执行。
十、城管检查考核制度
检查考核按市、区统一制定的城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实行以实绩比高低,以实绩定奖惩,以实绩用干部。市、区城管委成员单位、街道(镇、工业园区)和社区要把城市管理的履责情况和业绩纳入年度政绩考核范围,并与奖惩挂钩。城管检查考核工作分级进行,并与环保、爱卫等考核相结合,一级考核一级。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授权本级城管办会同组织人事和行政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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