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6]11号

印发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六日

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10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止,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严治标,着力治本,以铁的手腕深入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坚决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关闭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进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体系和机制,维护我市良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和秩序。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由市府办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或强烈化学反应,容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的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要进行全面深入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

2、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须具备的各种证照和相关资料;

3、现场作业管理特别是有限空间以及重点岗位的作业管理;

4、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内部重要设施、重点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

5、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

6、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情况。

(二)严肃执法、落实整改

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要求,严肃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及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定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要落实“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

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认真登记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审查,认真把好初审关和审批发证关。通过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12月中旬-2006年1月31日)

各市、区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2月1日-3月15日)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部署、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注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指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3月16日-5月31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6月1日-6月30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区政府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市、区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级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建立由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工商、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按照方案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整治,形成“政府统一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确保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要坚持“从严治标,着力治本”的方针,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相结合;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技水平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三)严肃执法,令行禁止

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拒不执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及依法关闭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分类实施,狠抓落实整治

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如下问题的落实整改整治。

1、对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注册安全主任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4)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6)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7)重大危险源未落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的;

(8)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9)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10)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根据职能分工,整改指令书由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依法下达,并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汇总。应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和督办人。逾期不整改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

2、对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

(1)防爆区域内未按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防爆登记电气设备的;

(2)消防及安全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

(3)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5)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未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

(6)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书的;

(7)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

(8)接到整改指令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以上企业停产整顿,由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告知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许可机关在停产整顿期间暂扣其相关证照。整顿结束后,由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单位或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有关证照后才能恢复生产。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关闭或搬迁决定,不留后患。

3、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拒不整改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各地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规定。具体要求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05年底,生产企业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为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严格许可条件和程序,认真把好审查关。对初审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或经省局审批作出不予颁发许可证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其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06年6月30日,并按规定及时组织做好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符合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督促其按规定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确保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前提下,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加快许可工作进度。

(六)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工作

对在整治中发现因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需要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排查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当地政府认真研究制定搬迁详细计划,明确责任,落实搬迁方案,责成企业按计划及时做好搬迁工作。同时,要及时研究并制定企业搬迁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对逾期拒不搬迁的生产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强制搬迁。

(七)加强跟踪督查和信息交流,及时上报有关整治工作情况

市政府督查组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对全市整治工作进行不间断督查。整治结束后适时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督查活动。同时邀请新闻媒体随行报道,以舆论来推进和监督整治工作。各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为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区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建档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企业的存在隐患问题及整改措施意见等情况的登记建档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首先按“一厂一表”的方式填报《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整治情况登记表》(附件1)、《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概况表》(附件3)、《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隐患整治情况登记表》(附件4)、《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概况表》(附件5)、《江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隐患整治情况登记表》(附件6)、《江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概况表》(附件7),由各市、区安监、工商、环保部门审核后,报各市、区政府审批同意,并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请各地于2006年6月20日前把本辖区专项检查及验收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1、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整治情况登记表

2、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

3、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概况表

4、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隐患整治情况登记表

5、江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概况表

6、江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隐患整治情况登记表

7、江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概况表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等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