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阳江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阳江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03〕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做好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具体工作请迳与市法制局联系(联系电话:3318027)。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阳江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及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

93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现提出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是现行的所有行政许可,包括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

鉴于我市近几年进行了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县(市、区)、各部门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市直机关在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法制局另行印发),对其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未曾列入市政府两次清理的行政许可,也同时清理。

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以下关于行政许可的内容需要进行清理并依法进行修改或废止:

1、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2、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3、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

4、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

5、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的;

6、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市市场的行政许可的;

7、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设定地域限制的;

8、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

9、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时,增设行政许可的;

10、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

11、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

12、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13、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14、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15、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16、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17、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定期检查规定的;

18、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收费的;

19、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设定行政许可的。

20、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应予以清理的。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属下列情况的应当清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

权;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4、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受委托行政机关转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清理责任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先由负责实施该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负责清理;市政府会议纪要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市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组织清理;各县(市、区)的清理工作,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法制机构组织协调。依据粤府〔2003〕

93号文规定,全市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工作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

市政府成立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潮雄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陈宜昌市长助理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法制局、市计划局、市编办、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清理工作与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结合,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各县(市、区)应参照市的模式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要统一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视为失效。

五、清理要求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对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其所设定的依据分门别类逐条对照,逐项审查。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明确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法规定,又确需保留的事项,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应落实清理责任,要认真研究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上报市政府的清理结果须经过局(办)务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于2004年1月16日前完成各自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局,以便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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