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曾荫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令第437号
颁布日期:2005-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补选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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