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节选)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国办发(200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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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节选)
国办发(200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125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省级税务机关
126新成立的内外销额(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12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128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129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税务机关
130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131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税务总局
132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税务机关
13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134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税务机关
135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税务总局
136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
137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主管地方税务局
138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式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
139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140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税务总局
141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14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税务总局
143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主管税务机关
144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税务总局当地税务机关
145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146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税务机关
147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主管税务机关
148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税务机关
149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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