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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对国家经贸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函[200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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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经贸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复[2002]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1995年11月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业用盐供销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地方政府规章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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