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5-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8月27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5年9月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增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对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但第二十五条除外。

本决定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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