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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政函〔2015〕188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物政函〔2015〕1883号
秦贵英女士:
我局于2015年4月2日收到你以山东省文物局为被申请人,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等规定予以受理。
经审理查明,山东省文物局已于2015年4月8日以《关于即墨县衙保护有关情况的回复》(鲁文保函〔2015〕48号)向你提供了书面答复,且其答复时限并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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