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乐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独乐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独乐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373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审蓟县独乐寺保护规划的请示》(津文物〔2014〕2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独乐寺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应区分历史环境要素评估和现状环境评估内容,从历史环境角度梳理、评估文物周边环境,明确独乐寺与白塔、谯楼等景观和古城历史格局的关系。
2.价值评估应全面、科学、准确,精简相关评估说明文字。
3.补充说明拟建城墙遗址公园与独乐寺关系。
(二)关于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1.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不宜过大。建议采用视角视阈分析、景观控制等多种分析法,结合文物保护管理需要,进一步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边界,增强可操作性。
2.进一步补充完善保护区划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规划的衔接。
(三)关于环境整治及专项规划
1.完善展示规划内容,采用多种手段科学阐释独乐寺内涵和价值。
2.进一步细化游客容量的控制指标,研提观音阁开放的限定要求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3.补充独乐寺功能分区内容,明确有关管理职能,并考虑将蓟县文管所迁出独乐寺,以减少办公用房数量。
(四)进一步校对、规范文字及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独乐寺保护规划报请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独乐寺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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