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伯渠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1703号
颁布日期:2015-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林伯渠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703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林伯渠故居保护规划〉的请示》(湘文物报〔2014〕1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林伯渠故居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明确规划对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林伯渠故居文物本体为林伯渠出生地的三进院落,墓葬、古桥、古井等可作为相关遗迹进行保护。

(二)增强文物现状评估的针对性,重点对文物本体的残损状况进行评估。

(三)因保护区划中的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定为禁建区,管理规定中应取消建设要求内容,维持现有农田形态。

(四)应根据残损现状评估结论,提出文物本体的保护措施和工程计划。

(五)进一步梳理展示规划内容,论证纪念园建设的必要性,明确林伯渠纪念馆建设的具体规模及内容。此类纪念设施建设应本着适度、恰当原则,建筑的体量、规模不宜过大,应与原有环境风貌相协调。

(六)补充文物周边建筑环境整治专项规划内容。

(七)进一步精简规范规划文本,补充完善规划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林伯渠故居保护规划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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