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13年第1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
一、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二、企业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的甲、乙级资格时,应当由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
三、企业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符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质检总局第28号令)规定的条件和专业。
四、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核发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做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28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