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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允许印度大米输华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文号:公告2012年第59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大米输华的公告》(2012年第59号公告)
关于允许印度大米输华的公告
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大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近期,双方就落实《议定书》中相关技术问题达成一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印度Basmati大米进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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