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决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决议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2-2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决议 (2014年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决议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决议
(2014年2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规划局局长凌鸣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情况汇报》,对《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历史文化名镇震泽,历史悠久、风貌独特、古迹众多、人文荟萃,是著名的蚕桑丝业之乡、典型的江南水乡古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不断加快,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依法编制《保护规划》,对于进一步保护历史文化遗存、规范城镇建设和管理、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显得十分必要。《保护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完善,编制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同时,《保护规划》遵从维护历史遗存真实性和完整性,延续古镇传统功能,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的保护原则,指导思想明确,规划定位准确,内容全面详实,保护重点突出,既加强了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又较好地兼顾了古镇保护与发展的需要,体现了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基本达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对指导震泽古镇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以及未来的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和完善后,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