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暂行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暂行办法
2012年6月27日攀枝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和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代表小组按照便于组织管理和方便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新一届市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选举单位市人大代表分组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确认。
每一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小组联络员一至二人。代表小组长负责召集和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联络员根据组长安排,负责小组活动的联络及活动相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小组要依照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履职活动。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宣传上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法律和法规、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
(三)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召开选民或群众代表座谈会,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的意见与要求,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交流开展代表活动及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和经验。
(六)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各项工作。
第三条代表小组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本地实际,制订小组年度活动计划,经小组会议通过后实施。每个代表小组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要报送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由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代表小组应建立健全小组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专题视察、联系群众、活动考勤等方面的制度,保证代表小组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代表小组可以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与其他代表小组联合开展活动。
第五条代表小组开展调研和视察时,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协调,可以邀请市、区(县)国家机关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代表小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如果需要跨区域调研和视察,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安排下进行。
第七条代表小组开展调研和视察活动时,在市、区(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可以听取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向被视察单位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小组活动形成的调研报告和视察意见,要及时报送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要求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交办,并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第八条代表小组应认真记录和总结小组的活动情况,及时向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攀枝花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登记表》。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活动主题、组织形式、主要过程;活动的主要成果以及代表在活动中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情况。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县)人常委会要为市人大代表提供相应的小组活动经费保障。
第十条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掌握本选举单位市人大代表各小组的活动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综合汇总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攀枝花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登记表
攀枝花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登记表
代表团
组别
组织者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主题
参加代表
(个人签名)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活动组织形式及主要过程(包括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学习考察、集中接访、走访、座谈等)
活动成果
(形成的调研报告、视察意见、学习考察报告,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一府两院”及有关组织的办理答复情况
填报人:代表小组长: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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