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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号:皖政秘〔2011〕21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秘〔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皖政〔1999〕41号)于1999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办理程序、决定种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鉴于《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主体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替代,现予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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