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2010〕24号
颁布日期:2010-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宣政办〔2010〕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和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依法已予受理的案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已予受理的案件。

第四条市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省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于当日报送市政府分管相应主管部门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意见。

(二)由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办理,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该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据等材料,拟订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应证据等材料。

第五条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报送市政府分管相应主管部门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意见。

(二)由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办理,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该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据等材料,拟订行政诉讼答辩状,并出庭应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协调指导,必要时协助主管部门出庭应诉。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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