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巢湖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文号:巢政〔2015〕33号
颁布日期:2015-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订巢湖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巢湖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巢政[2012]68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巢湖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3日

巢湖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发展环境,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结合巢湖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并联办理: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一家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由第一个受理单位牵头,联办单位参加,根据许可项目实际情况及其需要,通过联审会议、联合踏勘等形式同步办理。

第二条并联办理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并联办理的组织协调。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第一个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单位为并联办理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并联办理。登记注册:由市市场监管局窗口牵头,市经信委、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窗口部门配合。主要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独资企业登记证书和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事项。项目规划:由市规划局窗口牵头,市环保局、消防大队、人防办、科技局(地震办)等窗口部门配合。主要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评审批、消防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修建及易地修建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意见等。项目立项:由市发改委窗口牵头,市经信委、商务局等窗口部门配合,主要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施工许可:由市住建局窗口牵头,市直相关窗口部门配合。主要办理(减免)缴费审核以及供水、供电施工许可证等事项。竣工验收:由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人防办、消防大队、科技局(地震办)等窗口部门配合。主要办理环保、园林、市政、排水、消防、人防、规划、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竣工备案等验收事项。产权办理:由市房产局负责,主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初始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并联办理的工作程序

一窗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向该项目牵头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牵头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牵头单位受理后,应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

同步审批。牵头单位根据并联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实际情况,通知联办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审查或现场踏勘。

限时办结。联办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在联办后当日或次日下达批复文书;联办单位应在许可(审批)决定上加盖部门公章或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并做好后续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并联办理工作监管

(一)牵头单位不履行职责,应实行并联办理而未实行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责成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全程代为办理。

(二)联办单位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的,牵头单位按既定程序启动办理工作,实行缺席默认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对在并联办理过程中联办单位不表态或出具模糊意见的,实行不作为默认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联办不作为单位承担。

(三)联办单位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批意见的,实行超时默认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联办超时单位承担。

(四)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整改不力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窗口单位并联办理工作实绩纳入全市政风评议和政务服务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办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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