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明电〔2016〕6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巢政办明电〔20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已于2016年1月1日公布施行。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许可机关应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和组织进行清理规范和法定资质资格审核,市政府对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行政许可机关应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方便。每一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公示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不得少于3家。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均可申请列入公示栏。
三、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要求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在其受理委托服务场所和本组织网站,公示本组织执业许可、本组织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服务投诉方式等。
四、各行政许可机关和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落实对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溯、专项整治制度。
五、各行政许可机关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情况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审后,于2016年3月底前书面资料(含相关图片)报市编办(联系人:张林82319481)、市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束永锋82628019)。
附件: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http://zwgk.chaohu.gov.cn/disclosure/Info_open_content.aspx?id=43276&classid=210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