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别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5-12-26 浏览次数:137

登记在别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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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时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却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这类财产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以下内容是关于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该类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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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时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为各种原因登记在别人的名下,例如:存款存在女方妹妹账号下的,财产借给朋友的……无论是双方都知道还是只有一方知道的情形下,只要财产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或者存放在他人名下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的时,这部分财产要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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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甲男与乙女结婚多年,因为甲男一直工资收入较高,承担着夫妻间生活中的大笔收入,乙女婚后的收入一直交给其母亲保管着。2012年,甲乙夫妻感情破裂,二人离婚,但是就财产分割存在分歧。甲男认为乙女保管在其母亲名下的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是乙女认为这是自己存的零花钱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乙女在婚姻期间的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乙女将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存在了自己母亲的名下,但是这部分财产不管是寄存在谁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应该对这8万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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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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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攻略

__起诉费用的交纳 __起诉法院选择 __起诉时需要的材料 __诉讼流程图

  •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 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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