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6-05-17 浏览次数:153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自愿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有一个婚生女儿×××,××年×月×日出生。孩子归乙方抚养,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元,于每月×日前支付,直接汇入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用户名:×××;账号:×××;开户行:×××),直到女儿学业完毕,涉足社会工作为止(甲方至少应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若此费用不足以支付女儿日后教育费用,则不足部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二、女儿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身体不适或重大疾病,其医药费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方可探望随乙方生活的女儿,甲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两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外出游玩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外出游玩期限不得超过5天,游玩结束后甲方应将女儿送到乙方住所。

四、甲乙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双方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他方无权干涉。

五、甲乙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六、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或不按期履行本协议,违反约定一方应支付5万元(人民币:伍万元整)给守约一方作为补偿。

八、解决争议方式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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