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发表时间:2015-12-16 浏览次数:132

xrt(2009)002 合同编号:

保 证 合 同

债权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1)

(2)

(3)

为确保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担保人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或推迟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推迟到期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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