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四)

发表时间:2016-04-29 浏览次数:418

甲方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由于甲方人为或其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家政服务员发生意外伤害,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立即通知乙方。如遇家政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

甲方每月安排家政服务员休息不得少于两天,并保证其食宿,甲方若不能保证家政服务员休息,每天应给予适当的加班补助;甲方遇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日时,要合理安排家政服务员休息,不能保证休息的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甲方要保证家政服务员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的睡眠时间。

第十三条 保险购买

乙方有义务为家政服务员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档次由乙方确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符合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有确凿理由证明服务需求不再存在的;

(2)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

(3)提出调换家政服务员后间隔7个工作日乙方无法替换家政服务员到岗工作的;

(4)家政服务员在上岗15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相对独立完成工作,且乙方予以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

2.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1)唆使家政服务员脱离乙方管理的;

(2)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的;

(3)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的;

(4)住址或服务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报乙方或私自将家政服务员带离约定服务地;

(5)对家政服务员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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