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2016律师整理版)

发表时间:2015-11-27 浏览次数:444

借款合同

借款人:

出借人:

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1.2 借款用途:生意周转。

1.3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1.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 。

第二条 借款给付方式

出借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向借款人支付。

第三条 借款人还本付息方式: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情况。

5.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担保

6.1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2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30%。

7.2对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xx

出借人:xx

保证人:xx

签约日期: xxxx年xx 月xx 日

签约地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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