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16-03-31 浏览次数:428
煤 炭 买 卖 合 同
出卖人:
|
合同编号:
买受人:
|
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 货 人 名 称
|
发站
|
到站
|
品种
规格
|
质 量
|
交(提)货时间、数量(万吨)
—|—|—|—|—|—
全年
合计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
混煤
|
①挥发份(vdaf):野马寨22%、裕民37%;②硫份<2%;③途耗1.2%。
|
|
|
|
|
|
|
|
|
|
|
|
|
备注:具体发货数量视出卖方生产情况、铁路运输情况及买受人预付款情况而定。 合计:
|
|
|
|
|
|
|
|
1
|
1
|
1
|
1
|
1
|
1
二、交(提)货方式: 发站交货,销方代办铁路运输。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以出卖人过衡及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买受人进行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应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卖出方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共同采制化,以共同采制化结果为结算依据。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一)优混煤: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qnet,ar≥4700大卡/千克、以47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二)普混ⅰ: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4500大卡/千克≤qnet,ar<4700大卡/千克,以45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三)普混ⅱ: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4300大卡/千克≤qnet,ar<4500大卡/千克,以43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四)普混ⅲ: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4000大卡/千克≤qnet,ar<4300大卡/千克,以40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五)普混ⅳ: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3700大卡/千克≤qnet,ar<4000大卡/千克,以37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六)普混ⅴ: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3500大卡/千克≤qnet,ar<3700大卡/千克,以35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合同执行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或政府对煤炭系统政策性增支因素调整,造成成本增加或市场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销方凭增值税票和铁路运、杂费票据结算,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
六、双方责任:双方各承担相应责任,如因运输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影响,出卖人无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向出卖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出卖人名称(章):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报 挂号:
|
|
开户银行:
帐 号:
|
纳税人登记号:
|
邮政编码:
|
|
买受人名称(章):
|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
开户银行:
帐 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 ?| ?| ?| ?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