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
乙方: (受让方)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土地编号为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略)所示。附图(略)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领取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三条 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四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金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 %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 %(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 %)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期满 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电 话:电 话: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土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各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1、乙方在出让土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性质: ;
(2)附属建筑物性质: ;
(3)建筑容积率: ;
(4)建筑密度: ;
(5)建筑限高: ;
(6)绿化比率: ;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乙方同意在出让土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 ;
(2);
(3) ;
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须作任何补偿。
(1) ;
(2) ;
(3) ;
4、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样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 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样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1.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 的有关规定。
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土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4.乙方在其受让土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1.乙方必须在年 月 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 %的建设工程量。
2.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 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设物或其他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1.乙方在受让土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土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的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例》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乍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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