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质认证
服务商100%实名审核认证
-
价格透明
明码标价,透明实惠
-
信息安全
保护客户信息免遭外泄
-
专人服务
10分钟内响应,关键环节100%提醒
-
售后无忧
保证服务质量有专业人进行操作
创业资讯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已经2016年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6年9月1日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七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 抢注网络热词,到底是悲是喜2016-11-08
- 从市场的角度去给公司起名2016-11-08
- 什么是离岸公司?又有哪些特点优点呢2016-08-30
- 公司章程不是小问题,来看看需要注意的事项2016-08-16
- 全民创业的时代,你准备好了,可是你对优惠政策了解吗?2016-09-01
- 当大部分人把创业当做了捷径2016-08-19
- 公司股权激励有哪些激励模式2017-03-01
- 给杂志社取名一定得这样取2016-11-08
- 旅游景点的名字如何起2016-11-08
- 五行之间相生相克的关系2016-11-08
- 起名需要格外注意的几个地方2016-11-08
- 事半功倍!巧妙的运用成语典故为企业取名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