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责任判定依据

作者:佚名 时间:2020-05-31 19:38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责任划分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者主责或全责,或死亡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肇事者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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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还有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67条规定 【自首】、《刑法》 第72条 【适用条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等,具体法条请自行查考。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责任是可能会涉嫌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将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有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将面临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