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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个方面要注意的
作者:佚名 时间:2020-06-02 14:44

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那么这里我们就来瞧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个方面要注意的是哪些事项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

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8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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