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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0625,经2017年4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修正]
“寻衅滋事”本身是一个有着强烈道德色彩的词汇,在进入刑法之前,通常用来表达对无故挑衅他人的泼皮无赖行为的贬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最具代表性的“口袋罪”。在表述该罪行为之条文中的“随意”、“任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关涉价值判断的表述加大了规范的模糊性,使得刑法的明确性程度大打折扣。
这里我们就来瞧瞧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被告人余某某为强拿硬要更多公私财物,威胁一开发商,敲诈勒索三万多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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