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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二十一日交通运输新文件
作者:佚名 时间:2016-11-08 21:43

九月二十一号货车限载,治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货车规定:

1、前四后八,4轴车上路交通部门的要求是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
2、交警的要求拉的更少,建议还是合法装载,不然挣的运费还不够交罚款。
拓展:
1、前四后八简单通俗的说是商用车的一种类别,即前转向轮为两轴四轮,后驱动轮为两轴(桥)每组双轮共八轮,常见的“前四后八”的车辆有各种自卸货车,重型卡车,拖挂卡车等。
2、简单通俗的说是商用车的一种类别.即前转向轮为两轴四轮,后驱动轮为两轴(桥)每组双轮共八轮。

3、所谓前四后八就是说前面是四个轮后面是8个轮,前4 ,就是前面是双桥4个轮,后八也是双桥,就是8个轮子驱动,每个桥4个轮,每个桥的左右各2个轮,一般说双桥单桥,都是指后面有几个驱动桥。 

日前,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针对超载超限大货车的执法标准,从源头上杜绝超载超限的上路!


对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即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自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通行。

擅自拼改机动车将严处
据了解,2004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在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近10年来,全国因超限超载违法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触目惊心。在纳入统计的96起事故中,共造成人员死亡481人、伤361人,平均每起事故死亡5人、伤3.7人,死亡率极高。
《意见》明确,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
《意见》提出,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生产、销售拼装或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
今后治超统一执法标准
《意见》明确,今后治超将统一车辆限载执法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与部门保障挂钩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意见》还要求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同时要求保障治超执法经费,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此外,《意见》明确,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
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详见附件1)的行为;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已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①禁止双排装载
“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


②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
“单排车”是指上下单排装载,以及尾部装载的乘用车至少有一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以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
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方式不得斜向装载、横向装载、三层装载,也不允许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运行。


③标准车型
符合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及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车型。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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