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更新解读

这篇旧资料主要讲了什么

这篇源自 2017 年的文章,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探讨了当时农民工群体在工伤索赔中容易遇到的两个误区:一是认为年龄超过 60 岁就无法认定工伤或享受完整赔偿;二是认为农民工在农村的土地收入可以抵扣工伤伤残津贴。

文章引用了当时的司法解释和部门答复,明确指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原因伤亡时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同时,承包土地产生的农作物收入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抵扣法定伤残津贴的理由。

放到 2026 年还值得参考吗

从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的大方向来看,这两个案例的核心逻辑在 2026 年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厘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明确工伤待遇的专属性,这些一直是劳动法领域的基石。特别是对于超龄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即重点考察是否实际用工、是否受单位管理,而非单纯看年龄数字。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文中引用的具体文件年份较早。十年来,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以及各地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审理指南的更新,具体的适用条款和表述可能有所微调。因此,参考其法理逻辑是可行的,但在具体引用法条时,建议以 2026 年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2026 年的现行视角

站在 2026 年的节点观察,关于超龄人员工伤认定的环境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

首先,“超龄”定义的背景在变化。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逐步落地和人口老龄化加剧,60 岁不再是绝对的“退休”界限。很多地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工伤认定上更加包容。部分省份甚至出台了专门的单工伤保险政策,允许企业为超龄从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这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也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劳动关系认定的精细化。2026 年的司法实践更倾向于个案分析。如果超龄农民工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能无法走工伤认定程序,而是走人身损害赔偿;但如果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或者未领取任何养老待遇,很多地区的法院和人社部门依然支持认定工伤。

最后,收入抵扣问题更加明确。关于土地收入抵扣伤残津贴的问题,目前的共识依然稳固: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定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产生的财产权益。两者性质不同,互不冲突。用人单位试图用后者抵扣前者,在法律上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JingJing 的观察与建议

作为跨境创业研究者,我虽然不直接处理国内劳动纠纷,但从企业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角度,我有几点观察想分享给正在经营实体的创业者们:

  1. 用工模式要清晰:如果您雇佣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务必在入职前核实其是否已经开始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已领取,建议签订明确的《劳务协议》,并考虑购买商业雇主责任险来覆盖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因为此时可能无法缴纳社保工伤险。

  2. 不要想当然地“抵扣”:很多中小企业主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觉得员工有其他收入来源(如房租、理财、土地收益),就可以降低赔偿标准。JingJing 必须提醒,法律上的赔偿计算通常基于“本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与其他收入来源无关。这种“抵扣”想法不仅无效,还可能在仲裁中给法官留下恶意规避责任的印象。

  3. 关注地方性政策:中国各地对于超龄用工的工伤政策存在差异。例如,某些沿海发达地区可能有更具体的单工伤保险办法。在实际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或专业律师,了解最新的地方法规。

  4.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无论是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还是事故发生的现场证据,完善的管理体系能在争议发生时保护双方。对于年龄较大的员工,入职时的健康告知和定期体检记录也尤为重要。

风险提醒

最后,我必须郑重提醒:

  • 政策具有地域性:工伤认定和赔偿标准在不同省份、甚至不同城市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内容基于通用法理和历史案例整理,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 法律时效性:法律法规会随时间修订。2026 年的具体执行标准,请务必以当地人社局、法院的最新官方文件或解释为准。
  • 专业咨询必要性:遇到具体的工伤纠纷或赔偿计算问题,强烈建议您咨询持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切勿仅凭网络文章自行判断,以免因理解偏差导致权益受损或企业面临更大的合规风险。

创业路上,合规是底线,也是对劳动者最大的尊重。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提供一些清晰的思路。


原始资料留存(历史版本参考)

以下内容为历史资料留存,可能包含已经失效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则、数据或操作流程,仅供研究参考,不建议直接作为当前操作依据。请以2026年现行官方信息和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案例 1

农民工年龄大

不是索赔障碍

家在农村的雷某生已年过 60,但为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也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留下更多的积蓄,前些年开始,他便在一家单位做工。

2015 年 4 月,经当地疾控部门诊断为尘肺一期。随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6 年 11 月,劳动鉴定委员会给出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七级。他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雷某生年过六旬,已超过退休年龄,依法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嘉禾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雷某生的诉讼请求,单位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 21 万余元。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雷某生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也确实强调工伤保险的存在必须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基于此,似乎雷某生负伤不构成工伤。

而事实并非这样。因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于农民工却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 2

农作物收入不能抵扣伤残津贴

2016 年 5 月 23 日,在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的农民工夏晓萌,由于仓库电线老化引发火灾,在奋力扑救中被浓烟熏倒后,被断落的货架支撑梁砸伤。

经医院全力抢救,夏晓萌保住了性命,但仍落下 5 级伤残。

事后,夏晓萌觉得自己继续工作下去有点力不从心,曾要求不再工作,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公司也以不能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为由,同意了他的要求,但认为他在家乡有承包的土地,不管是自己耕种还是交给别人耕种,都能产生一定的农作物收入,而这些收入,是其他非农民工劳动者所没有的,所以,在给付的伤残津贴中应当扣除这一部分收入。

夏晓萌认为公司的说法不合理,但不管他怎样争辩,公司都不改变其决定。无奈,夏晓萌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点评】

公司无权以夏晓萌有农作物收入而抵扣其伤残津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综上,虽然夏晓萌有农作物收入,公司也应按照其工资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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