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商标侵权案回顾:2026 年跨境品牌保护的启示与历史资料留存
2026年更新解读
这篇旧资料主要讲了什么
这篇发布于 2016 年的文章,记录了当时备受关注的"新百伦"商标侵权案终审结果。文章核心讲述了美国知名运动鞋品牌 New Balance,因在中国市场使用了"新百伦"字样,被中国公民周乐伦起诉侵犯其已注册的"百伦"及"新百伦"商标专用权。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 New Balance 败诉,需赔偿 500 万元人民币并公开道歉。当时的报道强调,尽管 New Balance 国际知名度更高,但在中国商标法体系下,“注册优先"原则使得早先完成注册的本土持有人获得了法律保护。
放到 2026 年还值得参考吗
作为一个在跨境领域观察多年的内容策划,JingJing 认为这篇十年前的案例在今天依然具有极高的警示价值,但参考的侧重点需要发生变化。
值得参考的是其核心逻辑: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从未改变。无论品牌在国际上多么响亮,若未目标市场完成合规的商标布局,依然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这一点在 2026 年依然是跨境创业的基石。
然而,文中提到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当时的司法判例倾向以及部分媒体对于"发达世界知识产权理解"的引述,可能已不完全适用于当前的司法环境。过去十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以及涉外审判的专业度上都有了显著变化。
2026 年的现行视角
站在 2026 年回看,我们需要用更成熟的视角来审视这类案件:
首先,“注册优先"依然是主流,但"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现在的司法实践更注重平衡,既保护合法注册人的权益,也打击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囤积或抢注行为。如果放在今天,法院可能会更细致地审查双方使用商标的历史、主观意图以及市场实际混淆情况。
其次,跨境品牌保护策略已从单纯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布局”。2026 年的成熟创业者,通常在产品出海前就已经完成了核心类别的商标检索与注册,甚至进行了防御性注册。依赖"知名度"来对抗"注册商标"的侥幸心理,在当今环境下成功率极低。
此外,赔偿机制也更为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更加普遍,这意味着侵权成本可能远高于十年前的 500 万,但也意味着权利人维权的举证责任和要求更为严格。
JingJing 的观察与建议
在整理这份资料时,我观察到很多初创团队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认为自己的品牌在国外有名,或者在国内已经有一定销量,就可以忽略商标的正式注册手续。
JingJing 更建议大家在 2026 年开展跨境业务时,将知识产权视为"基础设施"而非"补救措施”:
-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不要等到产品火了再去注册商标。不同国家的商标制度差异巨大,有的国家实行"使用优先",有的则是"注册优先",具体规则需要以当地官方渠道为准。
- 全类别与防御性思维:除了核心业务类别,建议适当考虑关联类别的保护,防止他人打擦边球。但这需要结合预算和实际业务规划,避免盲目扩张。
- 定期监测与异议:商标注册成功不是终点。建议建立定期的市场监测机制,发现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
- 尊重本地化合规:跨境不仅仅是把货卖出去,更是法律主体、税务和知识产权的本地化落地。很多时候,纠纷源于对当地法律文化的理解不足。
风险提醒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商标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判决结果高度依赖于证据链、使用历史以及当时的法律适用。
- 本文提及的 2016 年案例仅代表当时的司法裁定,不构成对当前类似案件结果的预测。
-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实际要求可能发生变化。
- 如果您正面临商标纠纷或需要进行品牌布局,建议务必咨询具有当地执业资格的律师或专业代理机构。
- 切勿简单套用过往案例经验,具体流程需要以办理机构最新要求为准。
作为信息分享平台,我们希望通过历史资料的梳理,帮助大家建立风险意识,但无法提供具体的法律结论或承诺案件走向。
原始资料留存(历史版本参考)
以下内容为历史资料留存,可能包含已经失效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则、数据或操作流程,仅供研究参考,不建议直接作为当前操作依据。请以2026年现行官方信息和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纽巴伦"被判侵权,大陆公民获赔偿
作者:律小咖 时间:2016-08-30 04:00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台媒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3 日就"新百伦"商标侵权案作出裁定,美国运动鞋制造商 New Balance 败诉,需赔偿大陆公民周乐伦经济损失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在相关网站刊登声明。
台湾中时电子报 6 月 27 日援引路透社的报道称,New Balance 对此表示"失望",并考虑是否继续上诉。该公司发言人说,这一裁决"尤其令人关注,因为它与发达世界对知识产权的理解相悖",且这一裁决可能会开不好的先例。
2013 年,周乐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 New Balance 侵犯其"百伦"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庭一审判 New Balance 败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9800 万元,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新华社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6 月 23 日判 New Balance 公司败诉,但把赔偿金额下调至 500 万元。
法庭还责令 New Balance 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 旗舰店”、“New Balance 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台湾中时电子报 6 月 24 日报道称,据了解,起诉者是周乐伦与家人在广东省从事鞋帽生产、销售,并于 2004 年 6 月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 年 1 月获得核准注册。2013 年 7 月 15 日,周乐伦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美国 New Balance 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 9800 万元。
报道称,事实上,New Balance 在名气和品质都优于大陆本土的"新百伦”,只因授权新百伦公司在大陆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没有理会在地"新百伦"抗议而挨告。法院判决重点,不在侵权影响大陆本土"新百伦"获利,而是美国"新百伦"都知道侵权,商标异议被驳回,还明知故犯,无视大陆商标法规定才开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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