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作者:律小咖 时间:2016-08-12 04:00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业务发展报告;

7.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互联网活动业务范围不包括游戏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包含游戏的则需要注册资金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