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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7-07 浏览次数:282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胡*、上海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与胡*、上海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一案证据确凿,事故造成申请人十级伤残。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5年 月 日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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