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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8-31 浏览次数:378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王,女,1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居民,住九江市 被执行人,朱,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发轮镇顺河街59号。电话 执行请求: 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9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你院调解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拒绝按照资中县人民法院(2010)资中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今未能实现。据此,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2条规定向你院申请执行,请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依照上例执行请求履行给付义务,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1年4月2日 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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